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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 : 徐虹     作者 : 徐虹     时间 : 2016-03-01

关于征求《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4    更新时间:2016/2/29 15:18:00    发布人:admin

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我委起草完成了《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多次修改,现征求各有单位意见建议,请于37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市科委。逾期视同无意见。

附件:《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人:姚寿坤   电话:86840472 传真:87061059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229


附件: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3〕6号)的有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1.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重大科技创新研发活动的资助。

2.杭州市重大创新项目资金通过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后补助方式,支持我市重点产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的项目和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

(4)同一申请法人单位(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或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承担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三、资助标准及方式

1.主动设计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需求、亟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难题进行实施,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5%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给予配套支持。

2.自主申报项目。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研究方向明确,产业化前景广,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重点产业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15%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他领域产业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0%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给予配套支持。

3.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项目,均采取后补助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其研发项目投入的审计报告或项目研发经费加计抵扣实际发生额,资助比例按照本条第2、3款执行。

四、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及监督

1.主动设计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发展产业,由市科委、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或进行选题征集,经专家咨询、确定选题、公开征集(必要时采用招标方式)、专家评审后,由市科委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报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资金统筹领导小组备案。

2.自主申报项目由市科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发展产业,发布征集指南,市科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由市科委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和承接单位。报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资金统筹领导小组备案。

3.经确定的资助项目和承接单位,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发文下达。

4.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项目下达后,由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5.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6市和各区、县(市)科技、财政局要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做好中期考核、绩效评估等工作。

7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项目完成后,按照《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8.项目验收不合格、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将按照《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9对于发现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5年内取消申请科技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6年3月20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18年  12月30日。《杭州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评审办法》(杭科计[2013]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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