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申报

各类申报

当前位置 :  首页 > 科学技术网 > 各类申报

关于征求《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admin     时间 : 2014-12-22

 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局、钱开区科技局: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争取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我委起草的《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并修改,现再次征求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局、钱开区科技局,及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12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市科委,并加盖公章。
    附件: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吴国仓、肖丙刚 联系电话:87061059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攻关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8〕21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科委”)负责征集国家、省科技项目市本级科技配套资金的申请并进行审核;负责根据征集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进行复审后确定配套经费额度并在次年度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省科技项目可申请杭州市本级科技配套资金: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以及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项目类别包括国家科技部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成果转化资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惠民计划、国家富民强县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的项目等,并且国家科技部明确要求配套的。国家新出台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按照国家科技部政策文件为准。
    对于省级科技项目,以省政府及省科技厅要求从其规定。(三)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的单位,不予配套资助。
第四条 市本级科技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国家、省科技项目在征集时间段内到位的国拨、省拨经费的15%,具体配套资金待国家、省立项后,以国家、省财政科技经费到位进帐单为准。国家、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确定配套比例。
第五条 市本级科技配套资金核算对象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法人单位在征集时间段内获市本级财政科技配套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在征集时间段内同一法人单位获市本级财政科技资助金等于或超过300万时,对获得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进行配套支持,不足300万的,给予补足配套资金。其中,市属高校符合条件的项目配套资金以学院为核算单位给予配套。
第六条 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项目,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申报材料
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7月份集中发布一次征集通知,网上申报,征集时间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不再受理。市科委对符合配套条件的国家、省科技项目进行汇总,申请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的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立项合同、项目任务书、进帐单等); 
(三)项目拨款通知书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等。

第四章 资金预算
第八条 确定的配套经费由市科委按规定程序编入下一年度预算。配套经费于次年6月底前下文拨付。如次年预算安排金额少于配套申请总额,原则上按实际预算占申请总额同比例缩小资助。

第五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对获市本级科技资金配套的国家、省科技项目,以国家、省有关部门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为准,并向市科委备案,市科委不再另行签项目合同。
第十条 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规章制度,经费专款专用。当配套项目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调整或撤消时,配套经费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省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提交一份报市科委备案。项目验收与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部门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加财政专项资金,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凡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318号 邮编:311121
版权所有 © 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处 管理入口
浙ICP备11056902号-1 公安备案号:33011002011919 技术支持:亿校云
  • 官方微信
  • 钉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