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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admin     时间 : 2014-02-17

 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局、钱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争取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结合杭州实际,修订了《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局、钱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意见,并请于2月10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加盖公章。

    附件: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 划管理办法

    联系人:肖丙刚  联系电话:87061059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攻关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科技经费匹配计划是杭州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杭州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以及经费使用监督。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省科技项目可申请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

(二)项目承担单位,向国家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成果转化资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惠民计划、国家富民强县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以及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的项目等。科技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省级项目,省政府及省科技厅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对国家、省科技项目匹配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国拨、省拨经费的30%。承担单位为市属单位的,由市科委与承担单位协商解决;承担单位为区、县(市)属单位的,由市科委与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科技经费各解决配套经费的50% 。具体匹配资金待国家、省立项后,以国家、省财政科技经费到位进帐单为准。国家、省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匹配比例。

    第五条 市财政配套资金,以同一单位同一法人核算。市科技经费2年内已资助过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同一法人单位,当已安排的市科技经费超过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市科技经费不再资助;2年内已资助过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同一法人单位,当安排的市科技经费少于需要匹配的科技经费时,可以按规定补足需要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根据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科技部、省政府和科技厅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批准程序

    第七条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于每年10月进行预算,对上一年度9月底至当年9月底到款进帐单的国家、省科技项目进行汇总,由市科委计划财务处提出下一年度匹配经费预算总额,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如次年预算安排金额少于配套申请总额,原则上按实际预算占申请总额同比例缩小资助。

    第八条 每年10月份根据最后确定的预算,由各有关职能处室根据要求提出每个项目的具体匹配比例金额经处室联审会议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每年8月底前,由市科委计划财务处发布征集通知,从上年度的9月30日至申报年10月1日前,申请单位须向杭州市科委计划财务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申请表》;

(二)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的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进帐单等)。 

(三)项目拨款通知书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对获杭州市地方财政经费匹配的国家、省科技项目列入杭州市科技计划,并按有关办法进行管理。杭州市科委不再另行签项目合同,以国家有关部门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十一条 匹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规章制度,经费专款专用。当匹配项目本身已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调整或撤消时,匹配经费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省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提交一份报杭州市科委职能处室备案。项目验收与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部门同步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后实施。凡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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