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人〔2012〕46号
各有关单位:
2011年度遴选产生的30个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已经我厅厅务会议审核,并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上报的建议名单见附件1)。为有利于新遴选的创新团队尽快启动建设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提前启动《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2)的签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新团队不同于科研项目,它是围绕主攻方向持续攻关的人才群体,应具备长久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团队更不同于创新平台,它是依托平台开展研究,并且跨单位、跨学科整合创新资源的人才群体,应具备富有特色的团队文化和凝聚力。团队负责人和全体成员应当正确把握团队的定位,从战略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科技攻关和成果产业化”为座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以“创新人才培育”为座标,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科学、认真、高效率地做好任务书的编制工作。
二、创新团队牵头单位应组织对任务书有关内容和指标进行论证和把关。任务书在内容上应与申报书保持衔接,并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凡任务书各项内容,特别是人员和单位构成、主攻方向以及依托单位在硬件支撑、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各方面的支持措施等比照申请书有重大调整的,应向我厅“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团队办”)提交详尽的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调整。擅自调整的,我厅除责令改正外,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单位和团队的信用档案。
三、任务书在技术创新方面要牢牢把握主攻方向,合理设置各子方向,科学配置科研力量,以为产业化服务的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战略产品等技术产出为主要创新目标,并紧紧围绕主攻方向构建体系合理的项目群。
四、任务书在梯队建设方面要明确引进、培养、激励团队成员的总体方案与方法,明确对每一位团队成员的培养路径,制订战略人才的具体引进计划。
五、创新团队围绕主攻方向自主确定的一般项目应由团队中的青年(指当年45周岁以下)成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及核心成员一律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确定上述项目的数量及资助额度时,应充分考虑人才培育的覆盖面。
六、本次对每个创新团队下拨100万元的财政资助经费,第二、第三期资金拨付将依据绩效评价(评价方式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以及资助额度。
七、省级财政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团队内青年成员的培养(包括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项目研究、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等方面的开支)和团队组织管理方面的开支,不支持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硬件投入方面的开支。
八、创新团队应制订章程(样本见附件3),同时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应签订切实可行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涉及人才培育、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以及经费拨付、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等方面的约定应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创新团队章程以及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的协议作为任务书的附件。
九、任务书文本(见附件2)已重新作了修订,各单位可自行从我厅门户网站下载电子文本,打印填报。任务书正式文本应制作纸质文本一式七份,其中我厅保存三份。任务书电子文本应同时报我厅团队办(电子邮箱:lvyuan@zjinfo.gov.cn,以“×××科技创新团队任务书定稿文本”作为电子文本文件名,同时邮件中应承诺任务书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十、为了加快任务书的签订进度,各单位应于2012年4月15日前将任务书草案书面文本一式两份(文本中个人可不签名,单位可不加盖公章,但须提交由团队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并加盖牵头单位公章,承诺书样本见附件4)及电子文本报我厅团队办(电子邮箱同上,以“×××科技创新团队任务书草案”作为任务书草案电子文本文件名)。我厅将组织对任务书草案进行论证,并指导各团队开展修订工作。
十一、任务书的全部签约工作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结束。任务书的编制质量、进度纳入对创新团队的绩效评价和信用管理,并与拨款挂钩。我厅将通报任务书的签订进展情况,表彰工作突出的团队。对在任务书编制工作中不严肃不认真的团队,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书签订工作的团队将不拨付首期建设经费。
十二、任务书的最终缔约工作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团队遴选结果的批件为准。未通过审批的创新团队不再缔约。
十三、材料受理部门: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吕元,联系电话:0571-87056401,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大楼1105室,邮编:310006。
十四、以上未尽事宜可向我厅咨询。
综合咨询电话:87056401、87054016(团队办)
业务咨询电话:87054023(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87054026(农村科技处)
87056405(社会发展科技处)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来源:http://www.zjkjt.gov.cn/news/node01/detail0101/2012/0101_295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