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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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字[2011]52号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 : 科研处     作者 : 科研处     时间 : 2011-09-01  点击 : <span id="hitcount2727984">6</span><script src="https://search.hznu.edu.cn/zcms/counter?Type=Article&ID=2727984&DomID=hitcount2727984"></script>

各学院(部门)、研究机构: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现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以下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1)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2)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3)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4)申请杭州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相关成果。

2、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3、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持有相关证明;

(3)不涉及国家秘密;

(4)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登记程序

1、申请成果登记人在浙江省科技厅(http://www.zjkjt.gov.cn)的“软件下载”栏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进行登记,并打印和导出*.arj格式文件,科技处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

2、科技处将成果数据汇总后上报至浙江省科技厅(也可以由申请成果登记人个人上报),由浙江省科技厅统一在门户网站公示。

3、经过1个月的公示后,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浙江省科技厅出具《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三、需提供的材料

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

1、电子版材料:申请登记人将从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导出的*.arj格式文件,分别发送到hzzhyue@163.comcgdj@zjinfo.gov.cn邮箱,并在邮件中注明:科技成果登记-单位名称申请登记人。

2、纸质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从登记系统中打印)和项目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其中附件材料为:

(1)应用技术成果:提供相关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查新报告(需一年有效期内)、用户证明等,如有合作单位需盖章。

(2)基础理论成果:提供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供相关的应用证明和研究报告及同行专家评价意见。

四、其它事项

1、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是申报杭州市科技进步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等的依据。申请杭州市科技进步奖需提供上年12月31日前由省科技厅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2、浙江省科技厅对登记工作常年受理。

办公地址: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天科大厦502室)

登记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00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曾红月 28866892 hzzhyue@163.com

缪健美 28865132 mjm@hznu.edu.cn

 

科技处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2318号 邮编:311121 联系电话:0571-2886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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