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省高校科技成果管理,据《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7〕20号)规定,现就做好全省高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是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信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的重要环节,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二、省教育厅委托有条件的高校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赋予科技成果登记单位代码(见附件),其他高校可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高校科技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负责本校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委托作为高校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工作,我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全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登记的科技成果汇总后,数据上报我厅的同时报送省科技厅。
附件: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登记单位代码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高校科技成果登记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浙江省教育厅14浙江万里学院30浙江大学15浙江传媒学院31中国美术学院16嘉兴学院32浙江工业大学17杭州师范学院33浙江师范大学18温州大学34宁波大学19绍兴文理学院35浙江理工大学20湖州师范学院36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1台州学院37浙江工商大学22丽水学院38浙江中医药大学23宁波工程学院39温州医学院24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40中国计量学院25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41浙江林学院26浙江树人学院42浙江财经学院27浙江教育学院43浙江海洋学院28浙江广播电视大学44浙江科技学院29
主题词:高校 科研 统计 通知 抄送: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3月7日印发 |